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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6-04-27 发布: 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促进高等学校科技、人才和智力优势转化为产业和经济优势,培育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推动大学科技园持续发展,做好大学科技园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学科技园是指以研究型大学或大学群为依托,把大学的人才、技术、信息、实验设备、图书资料等综合智力优势与其他社会资源优势相结合,为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提供服务的组织形式,其目标是成为技术创新的基地、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基地、创新创业人才 和培育基地、产学研结合示范基地。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大学科技园工作的宏观指导和归口管理,并成立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办公室(以下简称指导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组成,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科技厅,负责组织江苏省大学科技园的认定和考评管理工作以及指导大学科技园的申报工作。


第二章 申报、评估与授牌程序

第四条 在建大学科技园,通过自我评价,认为具备条件的可以申报认定为江苏省大学科技园。
第五条 申报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应认真填写《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评估申请报告》(详见附件一),经所在地市政府审核,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后,并经省教育厅签署意见,在每年1月份共同行文将《申请报告》一式十份保送指导办公室。
第六条 指导办公室收到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根据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详见附件二)对提出申请的大学科技园进行评估。
第七条 指导办公室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进一步审核,提出建议意见并报科技厅、教育厅共同批准后,对批准的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授予"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标牌,列入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序列进行指导和管理,省相关各类科技计划优先予以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标牌由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工作指导办公室统一制作。
第八条 凡是申请认定为国家大学科技园的原则上必须在江苏省大学科技园中择优申报。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建立统计年报制度。各大学科技园应在每年二月将上年度科技园建设进展报告和统计报表报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指导办公室。
第十条 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实行动态评估制度。指导办公室组织专家依据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评估指标,每二年进行一次评估。
第十一条 根据评估意见,科技厅、教育厅对成绩优秀的大学科技园予以表彰;对发展不良、管理不善的大学科技园,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无效者,取消其江苏省大学科技园资格,取消资格的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
第十二条 各市政府特别是科技、教育行政部门应重视和支持江苏省大学科技园发展,要把大学科技园建设纳入地方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宏观引导和政策扶持,明确界定大学科技园的发展方向和功能定位,积极从政策、资金、基础设施等方面创造更加良好的条件,推进其发展,为区域经济振兴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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