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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企业体制改革的意见
阅读次数: 添加时间:2016-04-27 发布: 管理员

江 苏 省 教 育 厅

江苏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江 苏 省 财 政 厅

江 苏 省 人 事 厅

江 苏 省 劳 动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江 苏 省 工 商 行 政 管 理 局



苏教科[2002]13号

(试行)


各高等学校:

   高等学校(以下简称高校)是技术创新的重要力量。推进高校企业体制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是适应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迅猛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新形势的需要;也是促进高校新技术产业化,加快教育、科技发展的需要。为此,根据党的十四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政府有关企业改革的要求,结合全省高校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高校企业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原则

   1、规范管理,支持发展,政府推动,高校运作。实行事企分开,确保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强高校与企业的发展实力。

   2、促进技术成果与社会资本的结合,推进科技产业化进程。推动投资主体多元化,高校可以控股,也可以不控股。

   3、坚持因校制宜、因企制宜,区分不同企业和不同情况,实行分类指导,实施改组改制,兼顾高校、企业、员工三者利益。

   (二)主要目标

   4、推进高校校办企业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通过理顺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校办企业各项管理制度,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监督营运体系。

   5、推进校办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校办企业成为承担有限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依法保护高校合法权益,规避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6、推进高校教学、科研与校办企业的良性循环。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高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撤出机制,进一步扩大和完善科技成果产业化渠道,推动科技成果产业化。

   二、高校企业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经营

   7、对高校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有关部门确认后,按照资产属性与非经营性资产分别建帐、分开管理的制度。

   8、高校依据有关法规,对经营性国有资产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高校对所管理的国有资产承担资产保值责任,并对经营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但不具体从事、也不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

   9、高校依法设立经营经营性国有资产的资产经营公司,或从现有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全资企业(以下统称资产经营公司),代表学校统一持有学校企业及学校对外投资的股权,统一对企业实施投资、经营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保值增值责任。资产经营公司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规范的产权关系和法人治理结构。

   10、资产经营公司建立后,要严格规范高校和企业的关系,高校不再直接对外投资和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作为国有资产的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经营公司派出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与资产经营公司签定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经营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经营公司薪酬分配方案。

高校可以设立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直接负责行使上述职能。

   11、高校应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将目前高校校办企业的资产(包括股权)无偿划转到资产经营公司。

允许高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产品和企业所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投入资产经营公司。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价,并按规定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

高校投入资产经营公司的科研成果、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必须公正评估、计价。

   12、高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

   13、高校以投入到资产经营公司的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资产经营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高校不得以其所拥有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教学、科研设备等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承担资产经营公司的经营风险和经济担保等相关的民事责任。

   14、高校和资产经营公司都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致使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必须追究有关决策人员的责任。

   (二)现有校办企业的改制与规范

   15、校办企业要在高校资产经营公司的组织和指导下,理顺资产和管理关系,以资本为纽带,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改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与高校没有资产关系的"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与高校教学、科研无直接关系的企业,原则上要进行脱钩,极个别需要保留的,要加以规范。暂不具备公司制改制的校办企业,可采用兼并重组、产权转让、租赁经营、清算等方式进行改制。

   16、除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外,高校所属院、系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

   17、高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除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外,今后其他校办企业不得冠用校名,确有需要者,需经学校审批核准。对现有冠用校名的企业,高校应抓紧组织清理,不宜继续冠用校名的,要限期更名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应促其迅速纠正。高校清理社会企业擅用校名有困难的,可报请教育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18、校办企业不得无偿使用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及其他物质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的投入与撤出机制

   19、资产经营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产品及企业进行,一般不得投资经营与科技成果转化无关的非科技型企业。

   20、支持高校通过规范的渠道转让持有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撤出机制。

   21、经学校审核批准,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整体出售或部分转让非上市企业的资产厂或股权。转让时,应进行严格的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2、鼓励高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有关劳动人事问题及配套政策

   23、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按德、能、勤、绩择优聘用,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24、对改制前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处理。对原学校事业编制中的固定身份人员,可以保留其学校学校事业单位编制,人事关系留在学校并按事业单位的工资、福利和退休制度执行。对原学校事业编制的劳动合同制人员,如与其劳动合同是与学校签定的,待其劳动合同期满时,学校不再与本人续签,改由企业与本人续签,按照企业的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

   25、改制后的校办企业如需要聘用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应向学校办理借用手续,并向学校支付相关费用。

   26、对校办企业没有聘用的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由学校择优安排工作,不能安排的按待岗人员的办法处理。

   27、对改制前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原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工作年限满30年或工作年限满20年以上且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女工人年满45周岁)的,各校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包括内退职工生活费、工龄计算和福利待遇等内容的内退政策,并报教育厅审核备案。达到内退职工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28、在资产经营公司任职的学校工作人员,如继续担任学校行政领导职务的,不得在公司领取劳动报酬。严格禁止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在资产经营公司下属企业中兼职。

   三、其他相关政策

   29、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下属企业可试行年薪制的分配方式,其年薪收入应当同企业经营业绩、经营难度、经营风险紧密挂钩。

   30、鼓励科技人员以专有技术或科技成果投资入股。其专有技术和科技成果奖励办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有关规定执行。

   31、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作出了重大贡献的少数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折为股份以后以适当优惠的价格有偿出售给个人。

   四、组织与实施

   32、高校企业体制改革工作面广、政策性强,各有关高校比须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改制工作积极有序进行。

   33、本意见中校办企业是指除学校暨事业单位以外的科技型企业和经营性企业。

   34、本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35、成人高等学校的校办企业体制改革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36、各有关高校要根据本意见尽快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抓紧完成企业改制工作。



二00二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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